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报送、汇交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伪造、涂改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