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