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开发利用Article 32In force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