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湖泊、水库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