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创办民族中小学。在自治州、县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民族班,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对不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招生。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实行双语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