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