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业经济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