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