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其成果应当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