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当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