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当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