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或者不能按时加固、修复、改建的,由黄河河务部门组织加固、修复、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