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障。民族教育事业费和民族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以财政拨款为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