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来源:(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的一定比例;(三)市、县(区)教育费附加的一定比例;(四)其他资金。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