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其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享受本条例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