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涉及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旅游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