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