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涉及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旅游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