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