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以及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