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