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排除危害,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排除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