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废止

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算的,一般,较大事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特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