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安装或者整治规范,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