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