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不能计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