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