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