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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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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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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