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期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