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