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