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