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患:

(一)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的防治;

(二)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

(三)污染物减量化的技术改造;

(四)清洁生产、资源回收、污染物综合利用;

(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环境监测、监控、技术装备、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