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患:(一)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二)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三)污染物减量化的技术改造;(四)清洁生产、资源回收、污染物综合利用;(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六)环境监测、监控、技术装备、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