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条已废止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具体工作由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