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