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措施的;

(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四)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耒关闭、取缔的;

(六)工业园区未做规划环评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暂停审批的有关程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