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