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