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