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