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养殖业应当实行集中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