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