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