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