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操纵和支配。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