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所辖的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苗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半数以上的乡(镇)应由苗族公民担任乡(镇)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行政区域界限的划分和撤并以及名称的更换,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行政村区域界限的划分和撤并以及名称的更换,必须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同意后,由该行政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