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