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