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