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村民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批准辞职或者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