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