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对罢免决议不服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被罢免人的申辩意见后十日内,应当对申辩意见和村民会议的罢免决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