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对罢免决议不服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被罢免人的申辩意见后十日内,应当对申辩意见和村民会议的罢免决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