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罢免议案的提出、罢免理由及事实依据、参加表决的人数、表决结果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